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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征求《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奖”奖励办法》
意见的公告

来源: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为充分调动我州民族文化工作者以及社会各界人士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促进文化事业大发展、大繁荣,州政府拟制定《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奖”奖励办法》。现将草案印发,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若有修改意见,请于2010618日前反馈我办政策法规科。

联系人:陈宽才、张娅琴
  
  联系电话:8233274
  
 电子邮件:zyqsmileyiyi@126.com

                                          恩施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六月九日 

《恩施州“民族文化奖”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湖北省委关于加快建设文化强省的决定》和《中共恩施州委关于加快民族文化大州建设的若干意见》,加快民族文化大州建设、推进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建设,充分调动我州民族文化工作者以及社会各界人士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促进文化事业大发展大繁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族文化奖是州政府设立的全州民族文化工作最高荣誉奖。辖区内所有单位、部门、团体、部队等组织和社会各界人士及其创作生产的优秀民族文化成果均可列入评选范围。

第三条  民族文化奖坚持导向性、权威性、公正性、荣誉性的评选原则。通过评选、表彰在我州民族文化建设中作出重大贡献,取得突出成就的社会各界人士和各级各类组织,引导和鼓励全社会成员为我州民族文化事业大发展大繁荣作贡献,提升文化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贡献率,促进全州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第四条  民族文化奖设集体奖、个人奖、成果奖、专项奖。集体奖主要奖励在民族文化建设中作出重大贡献、取得突出成就的单位或项目,每届评选数量不超过8个;个人奖主要奖励为我州民族文化事业发展作出杰出贡献的个人,每届评选数量不超过6个;成果奖主要奖励单位或个人公开发表、创作的各类优秀作品和研究成果,每届评选总量原则上不超过20个;专项奖主要奖励在省以上重大文艺活动中获奖作品和人个,按实际获奖数奖励。

集体奖、个人奖、成果奖每三年评选一次,参评对象不符合有关要求的,该奖项可以空缺。专项奖于获奖当年申报,三年奖励一次,与集体奖、个人奖、成果奖的颁奖同时进行。

第五条  评选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符合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方向;热爱祖国、热爱恩施;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中作出重大贡献、取得突出成就;在当地乃至州内外具有较高的公众知晓率和认可度;为提高恩施民族文化知名度,建设民族文化大州起到重要作用。

第六条  集体奖评选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积极从事或广泛参与公益性民族文化活动和民族文化建设,为推动当地民族文化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组织;体现公益性、群众性、参与性、创新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文化项目。

第七条  个人奖评选须符合以下条件:作风正派,品德高尚, 社会责任感强;长期从事或热心文化事业,关心、支持、帮助民族文化建设,有奉献精神,具有较高的人格魅力;作为文化工作骨干,管理、经营或业务能力强,为民族文化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热心培养民族文化事业后备人才,在人才培养方面成绩显著;积极宣传先进文化,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公众形象,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和较高的社会评价。

第八条  成果奖评选须符合以下条件:申报的作品体现民族特色和恩施地方特色;两年内(按年度计算)公开演出、展览、发表、出版或播出的文学、艺术、图书、影视等作品和研究成果;作品内容健康向上,宣扬社会主义、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思想,真实反映现实生活,体现时代精神,催人奋进,鼓舞人心;有较高的艺术品位,在继承我国优秀文艺传统和借鉴外国优秀文化的基础上大胆探索和创新,大力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群众喜闻乐见,富有较强艺术感染力。

第九条  专项奖申报须在省以上重大文艺活动中获奖的作品和人个。

第十条  民族文化奖由单位(个人)申报,推荐工作采取归口管理办法进行,候选对象由下列单位推荐,并报州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二)州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州文联及所属各协会;
   
(三)在本州的省属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及部队。

第十一条  州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评审有关工作,负责候选对象的资格审查,并根据奖项设置若干类别的评审组,组织开展评选、评审工作,提出获奖初步建议。其中,成果奖由州文体局会同州文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评审组成员由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学者组成。各评审组成员中,中青年成员、女性成员应分别占30%20%。凡申报或被推荐进入“民族文化奖”候选对象的评审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二条  州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评审组提交的评审意见和评选结果进行审核,并提出奖励对象、项目、等级等建议,报请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民族文化奖由州人民政府对获奖者进行表彰和奖励。集体奖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成果奖颁发奖杯、证书和奖金;个人奖颁发奖章、证书和奖金;专项奖颁发奖金。

第十四条 州财政每年安排预算资金用于民族文化奖的奖励。奖励条件和标准见细则(附后)。获奖个人奖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第四条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

集体奖、个人奖、成果奖的奖金额度为:民族文化集体奖5万元/个;民族文化个人奖3万元/人;民族文化成果奖一等奖6/项,二等奖3/项,三等奖1.5万元/项。另外,设置特等奖,具体奖励额度根据公开演出、展览、发表、播出所产生的经济或社会效益而定,或根据在比赛中获奖的实际情况确定,最低10万元,最高可达100万元。 以上三大类奖项不重复计奖,同一作品或个人、同一理获其中所列多个奖项时,按最高奖金奖励。    

专项奖只对在省以上重大文艺活动中获奖作品和人才进行奖励。其计奖与以上三大类奖项计奖不相矛盾,但在专项奖范围内,同一作品或个人获其中所列多个奖项时,不重复计奖,按最高奖金奖励。

第十五条  凡弄虚作假,采取各种手段骗取荣誉的,由州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收回奖牌(奖杯、奖章)和证书、追缴奖金。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州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证明,帮助他人骗取奖励的单位和个人,由州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并暂停或取消其申报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参与评审工作的评审委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其参与评审活动,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贪污贿赂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违反有关评审制度的;影响公正评审等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州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州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