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政办发〔2012〕7号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务督查工作
暂行办法》《政务信息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现将《政务督查工作暂行办法》、《政府信息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政务督查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全州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实现政务督查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督查工作是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保证党和政府重大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促进各项任务圆满完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三条
州政府政务督查室是全州各级政府(含政府部门)政务督查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县市政府应设立政务督查工作机构,确定一名领导分管政务督查工作,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政务督查工作;政府各部门安排一名领导负责政务督查工作,安排专人做好具体工作。
第五条
政务督查工作职责是抓好本级政府各项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和上级机关责成本级政府贯彻实施的重要指示和决定的落实。主要包括:
(一)《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要工作任务;
(二)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决定的事项;
(三)政府领导批示和交办的重要事项;
(四)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贯彻实施情况;
(五)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
(六)上级党委和本级党委决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重要事项;
(七)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等上级机关要求我州落实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交办事项;
(八)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和主要媒体监督报道披露的问题整改;
(九)网络或其他政务公开渠道获取的领导留言办理及回复;
(十)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
第六条
政务督查工作人员要本着抓好落实、促进工作的原则,结合实际,不断创新,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进一步提高督查效能。主要有以下方式:
(一)专项督查。对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或政府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按问题分类立项,确定承办部门,提出办理要求,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时限落实;
(二)联合督查。对党委决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重要事项,需要时应商请党委督查工作部门实行联合督查;对涉及政府多个部门的工作,应协调相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进行督查。
(三)实地督查。对重要的督查事项,由督查工作人员直接到承办部门进行实地督查落实;
(四)跟踪督查。对一些关系全局和群众利益的重要事项进行动态跟踪督查,及时掌握进展情况。
第七条
政务督查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立项登记。凡属政务督查工作内容或上级机关转来及政府领导批示的事项,均由督查部门提出立项意见,经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列入督查事项,逐项进行登记,包括交办机关、交办人、交办时间、内容摘要、承办单位、办理时限等。
(二)督查通知。立项登记后,立即向承办部门发出《政务督查通知》或电话通知,提出督查要求、办结时限等。对文件、会议已明确承办部门和办结时限的事项,不另发通知。
(三)检查催办。对转至承办单位的督查事项,要跟踪检查,按期办结,对在规定时限内未能办结的,督查部门要及时催办,并限期办结。
(四)办结反馈。承办部门办结督查事项后,要及时写出《办理情况报告》,由承办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送交各级政府政务督查室。对政府重大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要写出综合性报告,并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对情况复杂一时难以办结的,要及时报告办理的进展情况,并作出相应说明。督查部门收到《办理情况报告》后,应进行核实,及时呈送政府领导或通过《政务督查通报》予以通报。
(五)立卷归档。督查部门对督查事项的全部材料,要按档案管理规定进行整理,及时立卷归档。
第八条
政务督查工作要求:
(一)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应加强对政务督查工作的领导。各级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政务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各承办单位应按要求积极办理,不得延误。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及时申请延期,并按新批准的期限办结。
(三)涉及其他部门和地区的事项,主办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办理,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办理结果由主办部门负责汇总上报。
(四)如实反映情况,严禁推诿搪塞、互相扯皮、甚至拒不办理等不良作风。凡是应办的事项,要及时办理,短期内难以办理的,要列入计划逐步办理;由于政策、权属或其他条件所限,确实不能办理的,要说明原因,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第九条
督查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职权,坚持实事求是,搞好调查研究,客观真实地反映督查情况,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的决定,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做到情况清楚、督查有力、反馈及时。
第十条
政务督查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制:
(一)州政府秘书长主管州政府政务督查工作。
(二)政务督查室负责督查州政府决定的重大事项、政府主要领导批示(指示)和交办事项、州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事项、州政府重点工作任务和重点工程,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的协调、指导、督促、检查,指导督查网络业务活动,办好《政务督查通报》。
(三)政府各部门负责本系统各项工作的督促检查,负责承办政务督查室交办的督查事项。
(四)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必须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按照“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的要求,对所承办的督查事项认真办理。
(五)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督查事项,主办单位应主动与会办单位衔接、协商,会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办理结果由主办单位向交办单位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政务督查工作人员根据需要,可列席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经领导授权组织召开有关部门会议,进行督查协调。对承办部门可以巡查、质疑和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政务督查工作实施考评制度。政府督查部门对承办情况,通过《政务督查通报》进行定期或不定期通报。对工作任务完成好、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承办落实不力、敷衍推诿、贻误工作的,予以通报批评;造成损失和恶劣影响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州政府政务督查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级各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政务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条
政务信息报送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省、州政府的重要会议、重要政策及重大行政措施出台后的贯彻落实情况,包括工作思路、部署、措施、经验等;
(二)贯彻落实国家、省、州政府重要决策过程中的新进展、新问题、新情况,包括阶段性成效、影响决策落实的突出问题和进一步修正、完善有关决策的意见和建议;
(三)省级以上领导视察、检查工作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及贯彻落实情况;
(四)国民经济的重要行业和全州主导产业发展情况、取得的成就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全州重点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
(五)工业发展、新农村建设、城市发展、各项社会事业、对外开放、民主法制建设等方面的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和新问题;
(六)各县市、各部门的年度、季度和阶段性重点工作、主要措施、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七)重大经济动态,社情民意,倾向性、苗头性问题;
(八)具有推广价值和指导意义的工作经验,有参考价值的各种专题调研报告及有关工作建议、意见和设想等;
(九)每月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季度、半年经济形势分析及预测信息;
(十)关系民生的粮食、食用油、蔬菜等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动及原因分析。
第二条
政务信息报送遵循的原则:
(一)及时。快速收集、整理和传递信息,第一时间报送。
(二)真实。反映的事件真实可靠,有根有据。
(三)准确。信息中的事例、数字、单位准确。
(四)规范。主题鲜明,文题相符,言简意赅,力求用简炼的文字和有代表性的数据反映事物的概貌和发展趋势。
(五)全面。系统、客观、全方位地反映工作情况,有喜报喜,有忧报忧,防止以偏概全。
(六)深入。反映情况和问题力求有一定的深度,努力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预测、有建议,既有定性分析,又有定量分析。
第三条
政务信息工作由州政府办公室总值班室具体负责,职责如下:
(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州政务信息工作;
(二)负责政府系统政务信息队伍和信息网络建设;
(三)负责编发《恩施州政务信息》;
(四)组织承办州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的考核和表彰奖励;
(五)及时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条
实行政务信息审核制度。向省政府报送的信息,必须经州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核、签发;重大、敏感信息必须报相关副秘书长、秘书长、州政府分管领导审核、签发,暂不宜公开的重要信息按要求做好保密工作。
第五条
《恩施州政务信息》由州政府办公室总值班室负责组稿、编辑、分发等工作,每周编发1至2期。
第六条 《恩施州政务信息》发送范围:
(一)州政府州长、副州长、州政府党组成员、副秘书长;
(二)州政府办公室副县级以上领导、相关业务科室;
(三)各县市政府、州直相关部门。
第七条
实行信息计分制度。计分标准为:
(一)基准分100分;
(二)《恩施州政务信息》每采用一条记10分;州政府领导批示,每条加10分;
(三)省政府办公厅每采用一条加10分;省政府领导批示,每条加20分;国务院办公厅每采用一条加20分;国务院领导批示,每条加30分;
(四)未完成当月报送任务的,每差1条扣1分;未按要求及时上报约稿信息的,每次扣5分;信息失实并造成严重后果的,除按相关规定处理外,每次扣20分。
第八条
政务信息的考核和奖励。
(一)每年1月对上年的政务信息工作进行考核,根据得分情况,评选3个县市政府办公室和5个州直单位为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评选若干名信息工作先进个人。
(二)每半年对全州信息报送及采用情况进行一次通报;
(三)未完成政务信息任务的县市和州直单位按照州委、州政府有关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及奖励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由州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恩施州政务信息送审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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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文秘工作
制度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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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州委各部门,恩施军分区,各人民团体。
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州政协办公室,州法院,州检察院。
恩施州政府办公室
2012年1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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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70份